拆迁方案由拆迁申请人根据事实和拆迁规范的规定制定,然后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一般行政法律原则,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只能在送达行政相对人后生效,因此拆迁方案是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的方案。拆迁方案批准后,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总是先将拆迁方案送达拆迁人,即对于拆迁人,拆迁方案在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后生效。根据我国现行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拆迁方案如何让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如何交付给被拆迁人。比如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拆迁事宜应当公告,但公告内容是否包括公告,拆迁方案不明确。在实践中,许多拆迁公告不包括拆迁方案。
转换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经历了公司制改革后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从产权结构上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缺乏决策、制衡、监督机制。大多数国企改制后,都面临老三会向新三会过度的问题,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制是经营的关键,否则会陷入一人堂的决策怪圈。因此,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般都由政府委派,这样一种治理结构,从出资人方看问题在于,公司内资产所有者缺位,导致在实际运作中所有者的权力行使难以到位,进而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由于资产所有者是公司追求利润的最主要的源动力所在,如果所有者权力行使不到位,公司追求利润的动力就大受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国有独资的公司,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根据宪法规定),因此,某种意义上讲,它又是股权高度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每个人的股份都很少,每一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就是搭便车,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也容易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从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方面看,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激励程度远远不够,关系也不是很清晰。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对董事会成员的激励应该由出资人来决定,而不是公司。同时对监事会成员也应有相应的激励制度,以保证监事会有积极性去行使监督职能;另外,由于现有的利益关系,监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的重叠,也容易使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公司需要上报董事会批准的重大决策往往流于形式。对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的合理性、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从制度层面看,与治理结构相配套的制度还不完善,现有的制度操作性较差。比如,对董事会成员的任用、考评、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还没有建立;对治理结构中各层次间的权责划分还仅仅停留在原则基础上,缺乏操作性强的细则。
鉴于国企在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提出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改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又是创立目前国际通用的现代公司的渐近过程。界定产权,最终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改变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主体于一身的状况,使企业的经营权、使用权、转移权、处置权具体化,这就需要建立起国有资产出资人具体的组织形式,改变国有资产仍然由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来管理的状况。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出资人真正到位,形成制衡机制,形成内在驱动力的根本保证。国企改革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导提升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主导,这是本质的飞跃。所以产权制度清晰后,应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制,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划分权力、责任、利益,以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组织制度安排。实践表明:富于竞争力的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总表现出惊人的一致:
第一,权力制衡功能。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股东所有权,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经理人执行管理权)、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行。
第二,激励和约束功能。激励功能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使代理人(主要指经营班子)除了按要求完成任务外,还能产生激励,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约束功能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而产生一种约束力,可以防止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对代理人的渎职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第三,协调功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工作。
综上所述,为使公司治理结构高效,决策体系科学,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二是委托代理,纵向授权;三是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
其中:治理结构职责的界定: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同职责的界定是企业规范高效运作的基本保证。要使经理层真正发挥作用应力求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第二,除总经理外,其它经理层人员不进入董事会,真正实现二权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第三,对经理层应实施充分的授权(剩余决策权与控制权),有效的激励,内在的约束,适度的监督;第四,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聘任,总经理决定对副总经理的聘任。对经理层的权利制衡即要防止经理层滥用权力,又要充分发挥经理层的创新作用,使其能灵活地、创造性的执行董事会决议,抓住商业机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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