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哪些新的拆迁政策?北京的新拆迁政策无疑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新《办法》对以往的拆迁程序进行了新的补充,特别提到,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管部门应当就强制拆迁依据、程序、补偿安置计算依据等问题组织听证标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户数40%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拆迁人申请前,邀请有关人员重新组织听证。参加听证的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拆迁处处长韩晓颖:原来没有听证的必要,就是在公示期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政府部门应当对被拆迁人作出行政裁决。这次,我个人认为也是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相当于给了双方一个表态的机会。
此外,新办法还改变了拆迁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对拆迁补偿鉴定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向房管部门申请复核。但这些新规定只适用于3月1日以后的拆迁管理,此前房管部门公布的不适用于这些规定。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新政。
在此之前,今年4月1日,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专项工程用地拆迁项目首次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据三家评估公司前期评估,基本补偿价达到30706元/平方米。如果按照此前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标准仅为8800元/平方米。这项新政策确实有些创新。比如,拆迁评估基准价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但此前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法律法规规定,被媒体普遍称赞的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房屋置换和货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意见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政策性文件,因为其制定机关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章,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规章,由所在地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公布。也就是说,司法裁判只适用于规则层面以上的法律文书。对于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被拆迁人利用这些文件维权,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盲点。
本意见仅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涉及问题多、补偿差异较大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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