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一般不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金是否允许口头约定
违约金允许口头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约定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法律并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口头约定违约金后,一方当事人否定违约金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又无法证明违约金存在的,法院将认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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