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因此,举证责任被誉为民事诉讼的脊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含义即,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诉讼中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提出证据而提不出之人,其诉讼无证据支持其主张,应受败诉判决。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了使诉讼结果对自己有利,消除真伪不明状态,当事人不得不向法院提供证据,在此,举证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当事人的证据充分,当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时,举证责任则表现为提供补充证据的责任。正如英美学者PeterMrphy认为:孤立地看待举证责任一词是令人费解的。它既可以指对证明讼争事实的责任,又可以指证明证据性事实的责任,即法定性或说服性责任以及证据性责任。
全文4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