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一、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怎么维权
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存在患有职业病的可能,但是还没有明确的诊断结果,需要进一步检查。通俗来说,疑似职业病就是对疑似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的一种观察。
对于劳动者来说,疑似职业病虽然还未能明确诊断,但其与职业病的危害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因此疑似职业病也可以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疑似职业病劳动者维权方法及注意事项:
1、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诊断、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在劳动者进行诊断、观察期间,劳动者可享有停工留薪,原工资待遇不变;
3、在劳动者进行诊断、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4、若劳动者发现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二、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原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
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5、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6、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性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10、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和棉尘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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