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县设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4:18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学校校园面积:学校有独立校园,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初中不低于23㎡;6.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10年;7.学校规模: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2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8.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材:生均运动场面积,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10㎡、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5㎡、初中不低于4.3㎡小学18班以下,须设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和初中须按规模设置一定数量的篮球、排球场及6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体育器材按照省有关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9.安全设施;(1)学校要有围墙。(2)教学楼要有两个楼梯。(3)课室、宿舍楼要有符合标准的护栏。(4)校园内要有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5)学校饭堂要有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10.现有旧的教学用房要求:要有建筑设计图纸,要有建设质监部门安全评估报告书;11.校舍要求:(1)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6㎡、初级中学8㎡。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初级中学4.5㎡。(2)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仪器室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3)小学设有科学实验室,初级中学还须有理、化实验室。(4)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5)生活服务用房:学校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6)设置符合安全、12.师资要求:小学校长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专任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99%以上,其中大专学历以上占50%以上。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内容包括:筹设情况、设备设施、资金投入、师资、房屋消防安全等情况。

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房产证:属自有、租赁或购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平面图。

要有甲、乙双方签名并盖指模。属于租赁校舍,租赁合同期限要在十年以上并有合法的租赁合同;联合举办学校的要提供合法的联合办校协议书。

安全及抗震、防雷检测合格证明

由县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有效牌照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

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开户行共同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书,有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开办的批复》,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开办的批复》,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科技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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