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学校终止,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与申请书一致。
按规定填写完整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在线填报材料
2.网上通过核准受理后,将纸质材料递送到教育局窗口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0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海丰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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