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1、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2、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3、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4、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一、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没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征收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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