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范围如下:
1.指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其他法定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由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3.有关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什么
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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