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所以,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先后顺序的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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