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退役金一般只有部分会算共同财产。也就是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退役金,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在婚前就获得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将其认定为是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是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住房公积金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其约定有效。如果未约定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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