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伍后离婚的,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分。军人退伍后要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割:
1、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和医药生活补助费,应当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配偶不能分到这一部分财产;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当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然后所得数额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对这些财产能达成约定的,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军人转业费离婚怎么分
得先区分军人转业费的性质。军人转业费的性质有些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些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专业费为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夫妻另一方对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处分的权利。军人转业费属于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进行分割,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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