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国家进行安置。2、伤病残的退休军人有住房保障,按照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优先落实安置住房,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3、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有公务员的医疗保障。相关法规:在2009年军地联合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一、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1、病退: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2、国家供养终身: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二、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2、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人民币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3、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4、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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