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与加班,一、劳动合同法中概括的培训是指:为了培养、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进行的专项培训,有专门的培训费用凭证,有专门的培训期间,是否自愿加入这种技能培训由员工自己选择是否需要这样的培训期间与机会。该笔专项的培训费用如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之后,员工则在该培训对应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负有提供服务的责任。
员工下班时间不能机械地认定
2009年9月9日傍晚5点,袁女士下班,换下工作服,打卡,在5:10左右骑着电瓶车出门。5:40,余杭区贾家村道口,袁被一辆三轮机动车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袁女士属于下班(xiaban)回家遭遇不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因工死亡。
工伤认定报告出来之后,袁女士的工作单位有意见袁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工伤认定有误。
2010年9月,工作单位把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了,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工作单位说,袁的家距离单位骑电瓶车只需要10分钟左右,可是她5:10出门,5:40发生车祸,说明她绕道或者去其他地方办事,不再是下班途中。
而且工作单位的律师语锋一转,袁回家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大路路况好,路程更近,小路路况差,还有两段是逆行线,可袁偏偏选择了走小路,明显超出了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程,更加说明她下班没有直接回家。
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锋相对。
不能机械地认定员工下班回家的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律师说,回家路上会发生很多事,比如遇到熟人聊了会天,或者买了些东西等,应该都认为是下班途中。
律师还认为,尽管有多条道路可以选择,但是袁女士作为成年人,有权选择回家路线,任何人无权规定她回家必须走哪条路。
关键是这是一条可以回家的路,而且事故地点和行车方向都证明袁当时正在回家。
袁女士的家人补充,因为大路经常维修,所以袁习惯走小路。
双方各不退让,展开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
法官当庭宣判驳回袁工作单位诉请,维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官就此案解释,回家的时间和路线受很多条件影响,比如骑车的习惯、是否下雨刮风,生活习惯、是否堵车等,并不能简单用最短路程和最快时间来衡量,半个小时以内的时间差很正常。
而且经法院调查,袁女士回家的两条路线的长度相差不大,说明她没有故意绕道。
记者问,如果下班后去办其他事情,比如买菜、买水果、接孩子等,是否也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呢
法官说,可以这么认为!
如果是受伤害者长期的生活习惯,几乎每天都这么做,这个行为已经成为下班的一部分,可以认定是下班途中。法官说,不能让员工下班后先以最快速度赶回家,然后再去做本来顺路就可以做的事情,这样人为制造麻烦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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