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关于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意见
临人社发〔2012〕18号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就临沧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治疗在12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的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的每人每天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职工住院天数,核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座、轮船二等舱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给予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凭据报销往返路途3日以内(含3日)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限额150元;途中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四、以上费用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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