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伤三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
时间:2023-11-07 00:10:05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工伤赔偿计算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而五级和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根据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工伤赔偿相关法规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从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他雇主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个月内得到医疗救助。对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以外的医疗或者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对工伤赔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得拒绝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的诊断和治疗。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之间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赔偿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给予工伤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并积极采取治疗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从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他雇主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工伤赔偿计算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在工伤赔偿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之间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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