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支付;如果委托人逾期不付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所以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更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一)委托人同意变更指示。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指示,受托人当然可以按照委托人新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二)因情况紧急需要变更指示,又无法及时联系到委托人的。紧急情况出现后需要变更指示,又难以和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将该情况及处理方式、结果等及时报告给委托人。
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及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各种账目、收支情况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二、委托合同有什么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其特征有: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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