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数日终止
时间:2023-05-07 10:53:41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几天通知劳动者,但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辞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26条(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果不提前支付,这不仅是工资还要多算几天的问题,而且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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