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相互考察和适应期。试用期的法定期限需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强调的是,试用期条款并非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已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应按照约定来履行,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未约定的,则不得再将合同期的任何时间段当作试用期。劳动者有权在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的各项用工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招聘时宣传的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环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1、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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