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劳动仲裁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3、法院审理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4、执行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5、申诉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一、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二、工伤待遇
伤残包括: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后续治疗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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