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到期但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到时,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时间:2023-05-07 14:03:36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延长至服务期满。本规定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辞职的限制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预期利益的保护。因此,是否将劳动合同延长至服务期届满是雇主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关于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问题,有几点需要提醒您: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出发,既然您同意对方的服务期限和义务,他就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是在工人遵守服务期规定的期限内,雇主应给予经济补偿,例如每年服务一年的一定数额的特别津贴。在实践中,我也看到这实际上是一个有用的雇主在服务期间给予的特别津贴。例如,上海市闸北区的一所中学规定,招聘教师的服务期为5年。提前转岗的,每年提前补偿3000元;同时规定学校每年给予3000元的特殊津贴。这种完全等价的情况比较少见。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可以征服人心。当然,作为一个企业,它可能会增加很多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雇主资助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服务期和补偿的规定,是因为上述三件事可以看出雇主已经履行了义务,工人已经享有了权利。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时,雇主不必承担其他义务。上述两种解释是合理的。作为雇主,通常使用第二个。服务年限。由于条例没有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并且有试用期的规定),理论上,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服务期可以尽可能长,也可以尽可能短。首先,《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条例和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但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明显不公平”原则。“明显不公平”意味着非常明显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的丧失。例如,有一个单位规定,参加本单位资助培训并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再任职20年。违反规定的,赔偿20万元;具有中级职称满10年的,违规赔偿10万元。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公平”。这个单位有一名45岁的员工,总共花了2000元的培训费和考试费。因此,他不得不在部队再服务20年。这不是买卖契约吗?他以该条款“明显不公平”为由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裁定该条款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尚未到,则合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应解除合同,并可协商解决。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者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如果您需要找律师帮助,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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