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钱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5、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
6、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
7、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8、《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0、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11、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1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13、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14、银管发[2008]58号.关于北京市非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反洗钱工作要点的通知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恐融资工作的通知
二、反洗钱的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1)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报告制度
(1)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2)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保存制度
(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
(2)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①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
②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
③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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