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07:20:51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2004-10-21当事人:彭建平、袁凤女法官: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新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袁凤女,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斌,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方方,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世贸中心D、E座首层。

负责人:彭建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勇、易东,均为该支行职员。

原审被告:彭运南,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新星路38号。

上诉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4)增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6080元,由上诉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涛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代理审判员赵卓丰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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