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1-07-25当事人:焦沛安、赖旭法官: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6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三东路滇海别墅D-3栋。
法定代表人赖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华能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焦沛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0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其先预交一半诉讼费4884元,余款缓交一个月,并明确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该同意缓交通知于2001年6月19日送达上诉人。但缓交期届满,上诉人未向本院交纳缓交诉讼费488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在缓交期内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68元,减半收取4884元,由上诉人海口百邦房地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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