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强拆房屋损失赔偿,被拆除房屋不仅包括有证房屋,还包括很多无证房屋;赔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室内物品损失赔偿,强拆过程中因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被拆迁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进行酌定处理。
(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经营性用房遭遇违法强拆,会造成企业经营固难,对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可以协商确定。
(四)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损失赔偿,对于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可以参照执行。但是,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
(五)搬迁奖励损失赔偿,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参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当事人损失。
(六)因强拆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遭遇了非法强拆之后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主要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停产停业带来的损失以及搬迁费和暂时安置费等。强拆的法律责任要由政府的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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