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
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
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省补资金必须用于改造工程的建安工程。配套资金应按比例同步到位,在与省补资金拼盘后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省公路局将省补资金拨付给各市交通局(委)。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所属县(市、区)工程进展情况的核实、上报及资金转拨工作。
第六条各市在收到省补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无特殊理由,应将资金拨付给各县(市、区)。省补资金在各个流程中产生的利息,视作省补资金。
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在每月上报工程进度报告的同时,上报资金到位支付情况表(见附件),由市交通局(委)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八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应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工程量,经监理确认,办理了计量支付手续后十四天内应将工程款支付到位。
第九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将收到的工程款用于改造工程的建安工程,并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设备费用等。项目完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恶意拖欠。
第十条改造工程资金的收支纳入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改造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改造工程资金的监管。严禁将资金出借、调剂、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行安全,到位及时。省公路局对改造工程资金的管理、运行、使用情况将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三条擅自改变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计划外工程、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及质量有重大缺陷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对出现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以及违规、违纪、挥霍浪费、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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