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差额补偿款项的相关条款规定如下:若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先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且两者之间的误差率在3%范围内的情况下,多余部分的房价将有买方依据协议中所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当误差率超过3%时,多出的房价则由卖方负责承担,相应的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原先约定的面积,且误差率在3%以内的话,那么不足部分的房价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但若误差率超过了3%,那么超过部分的房价将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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