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漏水物业有责任吗
时间:2023-03-02 11:41:55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暖气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协商解决。

同时还要注意,暖气是否还是初始开发商交房时提供。如果是业主自行改动过暖气设备的,物业不负责。而且如果业主并未改动暖气的前提下,物业承担自房屋交给业主起初始两个采暖季的供暖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物业不负责任。

也就是说,业主自行装修房屋时,拆改了供暖设备,哪怕你装修完毕后原样恢复的,物业也不再承担维修责任。而且即使物业承担保修,也仅仅是开发商最初时交房开始计算起的两个采暖季之内,超过这个期限的,物业同样不再负责维修,也不承担责任。

一、《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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