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年零四个月,由于公司总是拖欠工资,于是我于2010年的4月底提出了辞职,但和老板讨要拖欠我的3个月的工资时,老板态度强硬,说是暂时给不了。无奈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我的工资6000元及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0年的5月底就作出了裁决,支持了我的仲裁请求。谁知公司又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公司不服又上诉了,二审法院经审理仍依法驳回了其上诉请求。在今年二月中旬拿二审的裁定时,公司的负责人对我说:别看二审也输了,我们还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不会轻易把钱给你的!不知公司负责人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真的还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律师说法:你公司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中级法院也不会支持你公司的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应依法撤销事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你公司于2010年5月底就收到了仲裁裁决,如果其认为案件具有应依法撤销的情形,则应于收到裁决后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你公司并没有在30日内申请撤销裁决,超过了30天的时限,你单位就无权再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了。所以你公司现在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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