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治安调解以及由此达成的协议并无资格进行行政复议。
这是由于调解协议乃是由相应当事人在自愿且知情的基础上达成,其性质并非如行政机关文件或信函般具有强制约束力和性质效应。
因此,此类协议并无法被视作行政诉讼中主张观点的合法证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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