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领域的合法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而涉及到人们日常口中谈起的临时工,它仅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与“固定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的“临时工”概念多是针对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
但是,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诸多的用人单位纷纷招用“临时工”的现象。探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少用人单位曲解了“临时工”的概念,并将此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不公平手段。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认为招用“临时工”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炒鱿鱼”,以更换新工人,这样确保企业无负担,同时把“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降至最低,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只要被扣上“临时工”帽子,其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就存在被“名正言顺”剥夺的风险。
用人单位在需要长期使用的工种岗位上大量招收不签合同的“临时工”,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这不仅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增多,而且必然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添了难度。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企业、社会的稳定。此外,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必然给已经建立起来的养老、大病、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蒙上一层阴影,长此以往,这支“临时工”大军必然因“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临时工,也属于正常的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范围之内。如果以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为临时工进行投保。但是关于临时工的相关事宜,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呈现出来的会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还有待相关法规的进一步规范。
一、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误区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下列误区:
1、临时工是要签劳动合同的。其实,临时工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也要签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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