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制度意见》规定:“(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同时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如果村民遭遇此种情况,可以向征地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村委会对于当事人的利益侵犯,自己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权益的维护,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有关的证据掌握,一旦有确凿的证据就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除此以外就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机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申诉,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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