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稳固了农地使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长期投资和农地保护。在永佃权下,永佃权人有长期或永久的使用、收益权,并在不减损标的物的价值时可以改良标的物或变更其用途;孳息与土地分离时,归永佃权人所有;永佃权人可任意处分其权利,无论无偿或有偿,死因行为或生前行为;永佃权人有转移其权利于继承人的权利,其继承人有永佃权,除非依法定事由收回。总之,永佃权人的权利充分而广泛,与所有人的权利几乎重叠,这样,农民就会焕发极大的生产积极性,象珍爱珠宝、女儿、自由一样珍爱归其使用的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进行长期投资,而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制下固有的短期行为,不会对农地进行掠夺经营,有利于农地的保护。并且,中国人有为下一代谋划打算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深刻传统,由于永佃权可继承,故永佃权人不仅为自己投资,而且会为子孙后代投资,其进行的投资是真正的永久投资。再者,由于永佃权使农民对土地有一种强烈的拥有感,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得到凸现,故当他人尤其是政府或村干部侵犯永佃权,任意征地、调地时,他们就会用尽各种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也从另一角度保护了农地,使其免因新圈地运动而流失。
永佃权有利于促进农地的流转,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由于期限的长期性或永久性,永佃权人有时不需耕作或无力耕作大量的土地,如因人口减少而需要的地少了,就可能转佃或出租,从而产生农地流转的供给。由于永佃权人是农户而非政府,农地流转便是一种民事安排而非行政、准行政安排,交易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使得流转更公平、更有效率、更便捷。随着农地流转的顺畅与市场化,农地就越来越集中在种田能手手中,实现规模经济。此外,永佃权还会促进联合经营或合作经营,提高农田基础建设和水利设施投资。由于永佃权使农民对农地的使用、收益权大大扩展了,并有法定期限的保障,他们就有动力联合起来进行经营,也有动力共同出资进行农田基建和水利设施投资,因投资的收益是归他们自己所有的,而土地所有人除了取得地租,对他们不能横加干涉。并且,以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按人口均分土地,这就使得农民有多生孩子的激励;而在永佃权下,一户的土地是永久固定或长期固定的,农民就会对生孩子有一个自我约束,无形中对计划生育也是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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