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的主体是农地所有人和农民,客体是农地,内容是租佃和承包经营。永佃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差异。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而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收益和处分权能。
【问题0:永佃权的主体要求是什么?】
永佃权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租佃耕作人。在我国,农地所有人是集体或国家,农民是农地的使用人,这符合永佃权的主体要求。
【问题1: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吗?】
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均为农地。
【问题2:永佃权的内容是什么?】
永佃权的内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二者虽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同,如二者均为使用他人土地进行耕作畜牧而取得收益,均须向土地所有人交纳租金或承包费,均准许转佃、转包。也就是说,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标的物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能,而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处分权能。
永佃权的主体要求是农地所有人和农民作为租佃耕作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农地所有人是集体或国家,农民是农地的使用人,这符合永佃权的主体要求。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均为农地。永佃权的内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虽然两者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似,都涉及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能。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处分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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