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杨某于2008年12月10日在涪陵某商场花9元钱购某品牌热水袋1个,在2009年1月28日晚,小孩在使用过程中热水袋发生破裂,其小孩的腹部和双大腿被烫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商场派人看望了小孩且支付医药费2000元,认为从人道出发已尽到责任并不同意再支付,消费者不服,要求商场支付全部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多次找商场未果。于2009年2月3日来我委投诉。
我委对此投诉很重视,领导立即派工作人员调查,经查:小孩烫伤属实,消费者认为是热水袋质量不合格造成,商场应担全责,商场和经销商认为热水袋无质量问题,是家长和小孩自己使用不当造成,没按说明书上使用,不应担责,只能尽人道责任,不在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双方争论很大。我委认为热水袋是否质量问题须由相关部门鉴定,家长和小孩是否正确使用已不得而知,但希望双方本着从解决问题出发,从和谐社会发展考虑,同时给双方宣传《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希望商家承担社会责任,多次耐心作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到一致意见:一是由商家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8000元;二是商家收回破裂的热水袋。此纠纷的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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