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王是北京一所大学的基础设施部门的雇员。1992年11月3日,王与北京一所大学基础设施部主任江签署协议,同意王提交的辞职报告得到了部门领导的批准,等待高校人事部门的最终批准,并以此作为最终批准辞职的依据。在等待指示的过程中,王不必上班,只享受基本工资。此后,北京一所大学没有批准王辞职的文件,王也没有返回工作岗位。自1993年5月以来,北京一所大学没有支付王的薪水。1995年6月23日,北京一所大学决定了王毅自动辞职给王,并决定把他当作一个自动辞职的人。2003年12月16日,北京一所大学发布了《中国>报纸>的公告,对王作出上述决定,并要求王在30天内完成大学的文件移交手续。由于王没有联系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档案手续,北京某大学将王的档案关系转给了北京人才服务中心。2007年4月,王呼吁海淀区仲裁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支付工资,并支付>。2007年7月,仲裁委员会颁发了仲裁裁决HLZZ(2007)第1725号,驳回了王的仲裁裁决
全文4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