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也纷繁复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东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分析:
诉讼参与人利欲熏心
无论是前文提到的某些劳动者以诉讼为业、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书买断案件,还是某些用人单位通过伪造劳动合同来逃避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等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诉讼参与人的最终目的都是想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巨大的诉争利益面前,诉讼参与人往往都使出浑身解数。在不诚信诉讼可能带来明显利益的情况下,其中一些诚信观念缺失的诉讼参与人便违背良知,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和法律尊严,作出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等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政策的影响,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但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使得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缺失,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简单粗放,特别是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
法律对不诚信诉讼的有效规制不足
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第111条、第112条以及第115条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做出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偏轻,导致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参与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没有把不诚信诉讼当成一个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另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较少,起诉条件低、立案审查宽松,诉讼费用极低,也导致一些当事人不认真对待诉讼。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
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证据等,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三者在这一问题上是一脉相承的。正是因为社会诚信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原则的尴尬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诚信原则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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