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公益诉讼如何定义
历史上,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在罗马法中确立的。法学家乌尔宾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在罗马诉讼中,有私人利益诉讼和公共利益诉讼。私人利益诉讼可以由特定的人提起,而公共利益诉讼可以由不特定的人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公民均可申请。根据公益诉讼主体性质的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公益诉讼和狭义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益诉讼和纯粹的私人公共利益诉讼。《解释》中的公益诉讼是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法行为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利诉讼是传统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
消费者公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私人利益涉及个人的微观利益,公共福利是每个人的宏观利益。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公益诉讼是在私利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弥补了私利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功能、诉讼主体、诉讼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在诉讼目的上,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其目的是保护众多未明确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何处理消费者公益诉讼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侵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公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的协调。《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确立了处理消费者公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的两轮驱动原则,即通过不同的救济渠道提供救济。由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主客体不同,《解释》既没有要求公益诉讼的优先权,也没有确立私益诉讼的优先原则,而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出发,公益诉讼和私利诉讼分别立案、审理和判决。在侵权不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暂停私利诉讼的审理,在公益诉讼判定经营者是否侵权后,可以恢复审理。鉴于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私利诉讼的交叉形成,在确立区分两种诉讼方式原则的前提下,《解释》第16条还规定,私人利益诉讼可以搭上公共利益诉讼的“便车”,即:,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可以扩展到私利诉讼。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私利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可以援引和免除在有效公益诉讼判决中认定的事实;第二,在有效公益诉讼的判决理由中,对于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只有消费者可以在相关的私利诉讼中援引并免于举证,但经营者不能主张直接适用,并且还需要为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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