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消费者享有
精神损害求偿权
前几日,5岁的学生彬彬与同学到超市购物,在购物完毕付款时,彬彬被超市保安拦住,保安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彬彬偷了超市商品,并把彬彬带到办公室,强迫他脱掉衣服进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予以放行。因当日学校组织春游活动,购物的学生较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在彬彬的班级、学校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彬彬深受刺激,造成精神损害。于是彬彬的父母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要求该超市向学校、老师及同学说明情况,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消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超市负责人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彬彬就读的班级说明情况、赔礼道歉,超市赔偿彬彬精神损失费4000元。
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利益虽然抽象、无形,但法律也应充分发挥保护功效,既要惩罚严重侵害消费者精神利益的行为,也要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充分救济和明确保护。对精神利益的无形伤害,可以采取物质性的、有形的救济方式。可以说,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功效,一方面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补偿,对其创伤,施以缓和补救;另一方面借以经营者金钱的支付,惩罚其严重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秩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对较为轻微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二
遭遇欺诈可要求加倍赔偿
去年中秋节前夕,某服装专卖店挂出大幅广告标语声称:为加速资金回笼,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路过此店的李某被甩卖广告所吸引,便以499元的价格买了一件六折羽绒服。时隔不到一个月,李某从该店在电视台所做的广告中了解到,他中秋节前购买的同一品牌羽绒服已降至每件280元。为此,李某投诉到当地消协,要求专卖店依法加倍赔偿其购衣款。消协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服装专卖店退还李某购衣款499元,并加倍赔偿其499元。
说法
本案中,服装专卖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李某索赔的损失数额只能是所购买羽绒服价款的两倍,即店主只需赔偿李某998元,这显然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将大大地改善类似于李某这样的小商品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实践来看,因为消费者易受到欺诈的商品集中于食品、保健品、衣物、日用电器等非高价商品,即使是一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也往往难以弥补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此次修改将赔偿标准提高至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更加有助于弥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凸显了现行立法对消费者群体加大保护力度的决心。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