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要求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
3、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当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4、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仍然不足的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5、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厂长对企业盈亏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根据企业内部责任制,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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