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06-18 11:21:5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发包人尚拖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法院亦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凡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或停工的,均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工程的施工虽跨越《民法典》实施之日,但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存在抵押权的,应按权利成立的先后定其次序,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2)无效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即建设工程属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如下类型:

①国家公有工程,如国家机关、军工国防工程;

②社会公用、公益工程,如图书馆、医院、学校、道路桥梁、水利环保等工程设施;

③土方工程、地下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

(4)商品房开发工程,如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为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裁判承包商享有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非为发包人所有,不适用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工程自始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委托发包人进行发包营造;二是工程原为发包人所有,第三人依法受让取得。

(6)优先受偿权利过了除斥期。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期限为6个月,过该期限应不予以准许。

(7)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导致社会利益严重失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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