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即需要是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2.形式要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能产生以下两层效果:
1.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产生使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关系归于无效的效果。产生这一效果是优先购买权“优先”的体现,即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的体现。
2.优先购买权成立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就特定财产的买卖关系。这是优先购买权“购买”含义的体现,也是最终效力的体现。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要产生这样一个效果:成立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就特定财产以和第三人购买时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
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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