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条件认定方式
时间:2023-07-22 17:01:16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卖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在房屋承租的场合,其他承租人没有这一权利;

第二,承租人开出的条件和其他人开出的条件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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