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优先购买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2.对抗性
优先购买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3.期待性
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在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前,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现实行使性,只处于期待状态,只有在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时,这项权利的行使才由“可能”变为“现实”;
4.附属性
优先购买权的享有是基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赋予具有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是附属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上的。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有: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前提条件。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租人的租赁物,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购买租赁物,在非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条件同等时,只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出租人才能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
三、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
1.共有人优先购买。
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
3.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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