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国家允许在仲裁程序中添加第三方,但中国的《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添加第三方。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仲裁是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着的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其次,允许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相关的各种争论,避免权利机构作出矛盾的判决,但该方法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
申诉能否追加第三人吗
申诉能追加第三人。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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