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结果存疑,可以通过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在申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要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原因。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若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结果存疑,您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 安 机 关 不 立 案 如 何 申 诉 ?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不服从本单位领导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公安机关并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及时、公正、严格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及时、公正、严格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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