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00%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其实道理非常浅显,在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假日,都是阖家欢聚的时节;在国庆节等假日,往往要陪家人出游。如果在这个时候占用了节日时间,会给会使职工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这些都是补休无法弥补的。
一、法定节假日是哪些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对于法定节假日,有三种类型: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无论种族,无论男女,无论年龄国籍等一系列的属性全国所有人均能享受假期的节假日,全名节假日有新年即元旦、春节(正月前三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是十月1、2、3,放假7天是调休的结果不是法定节假日)。
2、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般是针对特定身份的,例如,建军节,只针对现役军人放半天假;同理,妇女节也只是妇女放假半天,此外还有儿童节和青年节。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不同的少数名族规定的节假日也不一样。
二、法定节假日可以拒绝加班吗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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