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终结再审申请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2 11:32:00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一、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吗

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也有期限吗?

有期限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结时限应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即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审结时限的起算,应从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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