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终结
时间:2023-06-26 11:55:25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一、终结执行后还会限制高消费吗

终结执行后不会限制高消费。

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或者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限制消费令载明的限制消费期满,方可取消限制。需要写一份终结执行申请书提交到法院进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终结。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二、法院中止执行有期限吗

法院中止执行没有期限。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恢复。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两年内不申请执行,法院就会不受理了。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三、暂缓执行后是不是不再执行

暂缓执行之后还是会执行的。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地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

1、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的行为;

2、暂缓执行后,法院不得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暂缓执行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失效。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情形消失的,法院应当决定恢复执行;

3、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经院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对于执行担保中的暂缓执行,若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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