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终结的条件包括: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
什么是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包括:(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包括:(一)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四)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终结的条件包括:(一)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或二审判决已生效;(二)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内容,不能涉及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四)符合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满足以上条件下,人民法院行使终结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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